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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0-12-27 20:42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分支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更好的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2001年第23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文印发的《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及原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产业[1999]0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及协会章程管理各分支机构。

    二、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分支机构应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协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三、协会的分支机构亦属民政部登记管理的范畴。协会新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原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地点、业务范围、活动地域,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审查同意,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或变更,批准后颁发或换发证书、印章,方可开展活动。

    四、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按性质分为“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两种。分支机构的对外名称应为全称,即“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会”或“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工作委员会”。

    五、协会各分支机构可以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条例”,“工作条例”应上报协会审定并履行分会民主程序后执行;“工作条例”的内容如有与协会章程相悖之处,以协会章程为准。

    六、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为民主管理的领导机构。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应经分支机构会员充分酝酿后选举产生,其中分支机构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应提前报总会审定同意。特殊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提名或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会长或秘书长)为协会理事。

    七、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应按“工作条例”经选举或聘任产生。分支机构的秘书处受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双重领导。

    分支机构的秘书处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并应挂牌办公。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设立独立账号以方便工作。

    八、关于会员工作。各分支机构均应和会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并积极作好发展会员的工作。单位入会条件以协会章程规定为准;发展新会员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用统一的申请表格,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制发。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盖章后,报协会按程序审核盖章后生效;单位直接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的,协会按其意愿及产品类别分别介绍给各分会参加活动;已经是会员的单位申请参加协会其它分支机构活动的,须填写“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申请表”,报该分支机构同意并报协会备案即可。

    九、关于会费收缴工作。协会各分支机构受协会委托收取会费。除常务理事以上单位和协会直属理事、会员会费由协会收取外,其余会员单位的会费分别由所在分支机构收取;新会员入会的首次会费,协会吸收的交协会,分支机构吸收的交分支机构;会员参加多个分支机构活动,是否分别缴纳会费由各分支机构和相关会员决定。各分支机构每年收取的会费全额留分支机构使用,以利于各分支机构更好的为会员服务。各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的标准按民政部的规定办理,并上报协会备案。

    十、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所开展的主要工作、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十一、协会应指导、支持和帮助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各分支机构应积极支持、配合协会的工作,加强互相的沟通和联系。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协会书面汇报;分支机构副会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协会备案。

    十二、为方便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可以挂靠在分支机构会长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分支机构应积极争取挂靠单位在人员、办公条件及其它各方面工作的支持;挂靠单位在支持分支机构工作的同时,应保持其工作的独立性,以维护其在行业中的公正地位。

    十三、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协会章程及协会理事会决议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7日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