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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2-12-24 14: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安排,结合协会脱钩改革后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为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监测日常运行状况,满足会员单位对行业数据的需求,更好地服务政府和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及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开展有关统计工作。

    第三条行业统计工作由协会统一归口管理,实施各分支机构按分工负责分行业的统计汇总并上报协会统计信息部,由协会统计信息部负责综合汇总并安排及时发布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协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机械行业生产、销售、经营、市场等活动进行规范化的统计调查、分析和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分析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工作的开展以服务会员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为目标,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统计信息处理和数据体系建设。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协会设立统计信息部,负责归口管理协会综合统计工作。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统计工作任务配备人员开展分行业的统计工作,执行协会的各项统计任务,并按协会统计信息部的要求按时提交统计数据,由协会统计信息部汇总后统一形成协会综合统计信息发布。

    第六条协会统计信息部职责:负责协会综合统计工作,制订和完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各分支机构统计工作;组织和实施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重大统计调查;统一对外发布行业统计信息;对工程机械行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第七条分支机构统计职责:按照协会的工作安排,组织分支机构所负责的分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上报任务,协调各会员企业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上报、汇总及向参与报表的会员单位反馈汇总数据;负责分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内部统计监督。

    第八条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并不断丰富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协会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会员单位统计部门和人员,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揭发检举和抵制统计工作中的虚假行为。

    第十条统计机构要有计划的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统计规则意识。协会将对统计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协会统计调查项目

    1、工程机械主要产品分机型销售流向月报

    2、工程机械重点联系企业集团经济指标月报

    3、工程机械行业综合统计年报

    第十二条适宜范围及填报办法

    1.企业范围:

    凡协会会员,从事工程机械产品制造的各类型企业均应填报统计资料。《工程机械重点联系企业集团经济指标月报》为部分企业参报。

    2.填报办法:

    《工程机械主要产品分机型销售流向月报》及《工程机械行业综合统计年报》由协会统计信息部及各分支机构组织填报。

    《工程机械重点联系企业集团经济指标月报》由协会统计信息部组织填报。

    3.报表时间:

    参报单位应严格按照协会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销售月报: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数据;经济指标月报: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年报: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数据。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发布

    第十三条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发布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统计资料的对外发布由协会统计信息部统一负责。各分支机构负责将本专业的统计汇总资料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时间对内反馈参加该项报表的企业,企业得到的反馈数据不得对外发布。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和泄漏企业数据。

    第十五条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要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方法、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研究工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与交流,不断完善和提高工程机械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协会统计信息部及各分支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数据的收集、汇总,以及与企业相关人员联络。不授权其他机构人员参与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统计人员和企业的报表人员应保证数据严格按制度管理和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散发数据。有关人员不可对外发布。对媒体的数据发布由协会统计信息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统计数据服务

    第十八条会员企业参加数据统计工作,报送数据,可享有得到数据汇总反馈的服务;可以申请协会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行业资信和市场情况的证明;可以申请协会在各项以统计数据为依据的业务工作方面提供相关服务;可参加协会统计工作的有关活动,每年定期召开行业统计信息工作会议,加强行业统计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交流和参与协会统计分析报告发布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不按规定擅自发布统计数据的责任人,协会将追求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协会及各分支机构《条例》及其他制度中有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