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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讨论稿)

2011-03-14 16:46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分支机构
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
(讨论稿)

    根据中机联财[2010]595号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资产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机联财[2010]596号关于编报2010年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的通知,为了协会财务工作的顺利完成,创造一个良好的财务环境,特制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协会分支机构应和总会共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总会对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尽量在2011年完成税务登记),购领发票,并依法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总会属同一税务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也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由总会按月合并报表,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应报总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对尚未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总会对其财务实施统一核算,将其作为总会的一个部门,逐项逐笔审核其财务收支并将其纳入总会账簿,统一申报纳税,统一对外提供报表。

    已经在当地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定期(按月、季、半年或年)向总会报送会计报表,以便总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三条  非独立核算有财务收支但财务收支计入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依法应属于总会不属于挂靠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逐步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设置账簿,实现独立核算。

    挂靠其他单位管理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论挂靠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有独立银行账户但没有独立设置账簿的,应逐步设置账簿,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非独立核算暂时没有财务收支的分支机构, 可暂不提供会计报表,以后开立银行账户或发生财务收支应及时报告总会,并编制会计报表,以便总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向总会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会民非01表)、《业务活动表》(会民非02表)、《现金流量表》(会民非03表)、《分支(代表)机构基本情况表》(会民非附02表)、《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会民非附03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会民非附04表)。

    以上会计报表除了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外,同时提供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EXCEL形式的电子表格。

    第六条  严禁将应属于分支机构的收入计入私人公司,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和“表外账”。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入账,依法及时缴纳税款。

    第七条  《会费收据》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做会费收入的收入凭证。其他类收入一律不能开《会费收据》,应开税务发票。会费收入应及时计入分支机构账簿,以便总会定期编制合并报表。

    第八条  总会对分支机构拨款的处理:总会对分支机构的拨款,如总会作为支出分支机构作为收入处理,分支机构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如作为总会对分支机构的借款,双方可作为往来款挂账,但分支机构支出该笔款项的发票应直接交与总会报账。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会计政策应与总会保持一致:
    1.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2.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按照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般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或股权债权投资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在账面上反映,防止产生账外资产。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定期清理往来账款,积极行使债权,以避免资产遭受损失。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使用与总会同类型的用友财务软件。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建全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五条  对今后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首先明确财务管理关系,总会将其财务纳入统一管理。


    附件:中机联财[2010]595号文          中机联财[2010]596号文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